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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2/04/20

    第一章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建设“两富”“两美”嘉兴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城乡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全市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专业市场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各级妇女组织不参加“巾帼文明岗”的评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申报、检查、审核和命名表彰工作。我市创建活动的主题是:“创一流业绩、树文明新风、展巾帼风采”。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七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60%以上,或主要负责人为女性且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除专业市场等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第八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得到单位、行业领导重视,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创建单位要建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纳入整体工作安排。

    第九条 岗员素质过硬。岗位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第十条 管理科学规范。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有细化的创建标准,突出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有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制定的创建方法和考核内容,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第十一条 服务优质高效。有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有齐全的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服务热情周到,行为文明规范。服务有亮点,在本单位、本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示范辐射作用明显。

    第十二条 创建氛围浓厚。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工作环境整洁美观。在参加重大活动或以“巾帼文明岗”岗员身份参加活动时佩戴“巾帼文明岗”岗徽,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三章 申报、考核与命名

    第十三条 严格申报制度。“巾帼文明岗”必须在争创的基础上,采取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群众评议、逐级报批的办法进行。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第十四条 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每年对市级“巾帼文明岗”命名通报一次。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各县(市、区)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荐(市属由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核推荐),报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次年“三八节”前命名表彰。市级“巾帼文明岗”申报表及争创登记表可在嘉兴妇女网“妇女发展—巾帼建功—巾帼文明岗”栏目下载填报(网址:http//sfl.jiaxing.gov.cn)。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并努力拓展文明岗的创建领域。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创建机制、创建氛围、文化建设、台账管理、服务情况和工作成效;三要考核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度及创建实绩评价;四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工作的评价;五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各主管单位(部门)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各地要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文明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文明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市、区)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由本级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争创标牌;已命名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牌匾。窗口服务行业的文明岗和争创岗都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岗位成员上岗时佩戴统一的“巾帼文明岗”标志,承诺条款均应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或上墙),并公布监督电话(市级监督电话:82521196),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其它岗位的文明岗可结合岗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级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对“巾帼文明岗”的明察暗访督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文明岗创建的氛围。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过程中必须制定创建计划,公开文明岗成员、岗位责任制度及创建标志,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完善创建活动档案,实现创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二条 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管。各地各部门每四年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内的所有文明岗自查一次,自查结果上报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督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文明岗进行摘牌处理。“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立即取消称号并收回牌匾: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发生;

    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发生损害群众利益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4、文明岗内部管理混乱,岗位成员间关系恶化,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岗位原因不合格;

    6、若单位或岗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7、已不具备“巾帼文明岗”基本要求。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县(市、区)妇联或行业、单位妇女组织负责收回“巾帼文明岗”牌匾,并报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 牌匾制作规定:

    市级“巾帼文明岗”奖牌由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制作,规格为50cm×35cm,铜板底,内容为:嘉兴市级巾帼文明岗,字体为楷书,颜色为红色,落款为嘉兴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字体为楷书,颜色为黑色。

    各县(市、区)及系统、部门的“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得超过市级文明岗牌匾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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